发布日期:2026-01-24 02:35 点击次数:68

1. 引言
· 问题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84条确立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分和认定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如何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仍然是难点和争议焦点。2. 《民法典》第584条的条文解读与立法目的
3. 实际损失的认定与计算
· 定义: 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已经实际发生的财产减损,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里的“财产”不仅包括现有的财产,还包括本应增加但因违约而未能增加的财产。· 直接损失:· 定义: 指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绝对减少。· 常见类型:· 为履行合同已支付的费用: 这是最常见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定金、预付款: 如果合同约定了定金或预付款,且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可以要求返还定金或预付款。· 材料费、采购费: 买卖合同中,买方为购买货物已支付的费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为完成工作已购买的材料费用。· 运输费、仓储费: 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运输、仓储费用。· 服务费、报酬: 服务合同中,已支付的服务费、报酬等。· 标的物本身的价值减损:· 货物毁损、灭失: 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或因保管不善导致毁损、灭失。· 房屋损坏: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房屋损坏。· 工程缺陷: 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存在缺陷。· 因违约导致的额外支出:· 另行购买替代物的费用: 买卖合同中,卖方未交付货物,买方为满足需求另行购买替代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保管费、仓储费: 因违约方原因导致货物无法及时交付或提取而产生的保管、仓储费用。· 修理费、重置费: 因产品质量问题或服务不合格而产生的修理、重置费用。· 司法实践: 法院通常会支持上述类型的直接损失,只要守约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和数额。· 间接损失:· 定义: 指并非由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作为违约行为的后果或间接结果而发生的损失。· 常见类型:· 停工损失、停产损失: 因违约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中断而造成的损失。· 经营损失、利润损失: 因违约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利润减少而造成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经营损失/利润损失与下文“可得利益损失”中的利润损失有所不同。这里的经营损失通常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为维持经营而支出的固定费用等损失,而可得利益损失是指预期可获得的利润。· 因违约导致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例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损害,销售商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生产商追偿。· 特别说明:· 商誉损失虽然在理论上属于间接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难以举证证明、难以量化计算等原因,通常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有特别明确的证据证明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商誉的重大减损,并且这种减损可以被合理量化,否则,不建议将其作为主要的损失赔偿项目。· 认定标准: 法院通常较为谨慎,需要满足更高的证明标准:· 可预见性: 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该部分损失。这是认定间接损失的关键。· 确定性: 损失的存在和数额能够被合理确定,不能过于抽象或推测。· 因果关系: 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 间接损失的证明难度通常较大,守约方需要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存在、数额以及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例如:· 停工损失、停产损失: 可以提供停工停产通知、生产计划、工资单、税费缴纳凭证等证据。· 经营损失、利润损失: 可以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同行业可比数据等证据。4.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与计算
{jz:field.toptypename/}· 定义: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如约履行后,守约方本应获得的利益,通常指利润损失,也称为“履行利益”。· 积极的财产增加: 可得利益是一种预期利益、未来利益,它不是现实的财产,而是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守约方可以获得的财产增加。· 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 可得利益损失必须是由于违约行为导致的,如果守约方即使在合同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也无法获得该利益,则不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可预见性限制: 可得利益损失不能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与实际损失的区别:· 实际损失是已经发生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尚未发生但预期可以获得的利益。· 实际损失通常比较容易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更具不确定性。· 计算方法:· 合同有约定: 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如约定了利润分成、预期收益等)。· 违约金条款是否影响可得利益损失计算:· 违约金与可得利益损失可以并存,但总额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 如果违约金足以弥补可得利益损失,米兰法院可能不再支持额外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如果违约金低于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或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无约定: 可以参考以下方法,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的注意事项:· 扣除必要的成本: 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扣除守约方为获得该利益本应支出的必要成本。· 考虑市场风险: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应当合理考虑市场风险,不能过于乐观。· 避免重复计算: 可得利益损失不能与实际损失重复计算。1. 可比交易法: 寻找与违约交易所涉标的或服务类似的、具有可比性的交易,并以这些可比交易的价格或利润水平作为参照,来确定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可比交易可以包括替代交易、市场上其他同类交易、行业内的平均交易价格或利润水平、当事人之间的历史交易等。《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六十条第二、三款规定了合同解除后,通过替代交易价格、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情形,可以看作是可比交易法在特定情形下的具体应用。2. 历史数据法: 根据守约方以往的经营数据推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守约方已有一定经营历史、经营状况相对稳定的情况。3. 专业评估法: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这种方法适用于损失计算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 可预见性: 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够预见到违约可能导致该部分损失。这是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关键。· 判断标准:· 主观标准: 违约方实际预见到的损失。· 客观标准: 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即一个同类型的、具有合理判断能力的人在相同情况下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应当预见”:并非要求违约方对损失的发生具有现实的预见,而是要求违约方根据其在缔约时应当具有的知识、经验和能力,能够合理预见到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考量因素:· 合同性质: 不同类型的合同,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可能不同。· 买卖合同: 通常认为标的物价格波动、逾期付款/交货的损失、合理的替代交易费用等是可预见的。· 租赁合同: 通常认为逾期支付租金、合理的房屋空置期损失、房屋损坏等是可预见的。· 房屋空置期损失: 法院在认定和计算空置期损失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承租人存在恶意违约、故意拖延等情形,法院可能会支持较多的空置期损失(在合理范围内)。· 出租人是否采取了减损措施: 出租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积极寻找新租客、适当降低租金等。如果出租人未尽到减损义务,法院可能会对其未采取减损措施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或者相应减少支持的金额。· 房屋的租赁市场情况:· 市场活跃: 出租人容易找到新租客,空置期通常较短,法院支持的空置期损失也相应较短。· 市场低迷: 出租人难以找到新租客,空置期可能较长,但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全部的空置期损失,因为这部分损失更多是由于市场原因造成的,而不是承租人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空置期,并以此计算出租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空置期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赔偿标准,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 通常认为工程款支付迟延、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缺陷等是可预见的。· 服务合同: 需要根据具体服务内容、行业惯例等判断。· 当事人身份: 是否为专业人士,是否具有相关行业经验。专业人士通常比普通人具有更高的预见能力。· 行业惯例: 行业内通常认为哪些损失是可预见的。· 订立合同时的情况: 双方是否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了沟通、提示或约定。· 损失类型: 直接损失通常比间接损失更容易被认定为可预见。· 确定性: 损失的数额能够被合理确定,不能过于抽象或推测。· 因果关系: 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合理性: 损失的数额应当合理,不能超过守约方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 减损规则: 守约方是否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守约方未尽到减损义务,法院可能对其未采取减损措施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或相应减少支持的金额。· 举证责任:· 守约方通常需要证明损失的存在、范围、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 违约方可以主张某些损失是不可预见的,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5. 实务建议
· 合同起草阶段:· 明确约定损失赔偿范围: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类型、计算方法,以及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合理设置责任限制条款: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设置责任限制条款,以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考虑可预见性因素: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对可能发生的损失的预见范围,或排除某些不可预见的损失。· 合同履行阶段:· 及时沟通: 在履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 固定证据: 注意保留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采取减损措施: 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争议解决阶段:· 全面评估损失: 协助客户全面、准确地评估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收集充分证据: 收集能够证明损失存在、数额、与违约行为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财务报表、市场报价、专家意见等。· 合理运用可预见性规则: 在诉讼中,充分论证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或应当预见到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强调公平原则: 在合同对价与损失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可以强调公平原则,请求法院适当调整赔偿额。· 注意违约金条款: 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应注意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6. 结论
· 《民法典》第584条是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核心规范,理解和适用该条款,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具体条款、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可预见性、公平原则等多种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实际损失的认定通常比较明确,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较为谨慎,需要满足可预见性、确定性、因果关系等条件。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